
美國FCC修訂無線設備管制法規
近日,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(FCC)更新了無線設備管制法規。被修改的地方包括將原有的兩種FCC認可程序: 符合性聲明(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)和驗證Verification 合并成一種程序稱作: 供應商符合性聲明(Supplier’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SDoC)。
此前常有一些設備不確定該適用DoC還是適用Verification程序的情況,而將這兩種程序合并之后,就不會再有這種模棱兩可的情況。
同時也簡化了認證(Certification)范圍之外的產品的認可程序。其中一個最大的改變就是SDoC程序不再強調報告必須由認可的實驗室(Accredited Lab)出具。SDoC 程序要求產品責任體在產品文件上包含一份符合性聲明。該責任體必須位于美國境內。原有DoC程序中要求標在產品上的FCC logo不再需要,然而FCC仍允許制造商自己決定是否要在產品上使用FCC標志。
本次法規修訂的其它變更包含產品標簽的要求,進口以及測量程序等:現有Class A、Class B分類的規則保持不變,即非居家環境使用的設備為Class A設備, 居家環境使用的設備為Class B設備,分別適用于不同的限值。以上這些規范的變更已經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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